清償借款111年度潮小字第65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小字第65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高慧雯
被 告 曹晏豪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
0號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
程序,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,依
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適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裁
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
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1年度潮小字第65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高慧雯
被 告 曹晏豪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
0號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
程序,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,依
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適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裁
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
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