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潮簡字第31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315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倪文士
被 告 謝家安即謝家安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「謝家安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謝
家安即謝家安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揆諸
上揭說明,爰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