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1年度潮簡字第46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潮簡字第460號
原 告 魏文翊

被 告 陳世興
訴訟代理人 蔡文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
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
不存在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執以原告名義、訴外人蘇宸儀共同簽發之
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(下稱系爭本票),聲請本院110年度司
票字第42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。惟
查,原告並未簽發系爭本票,故被告對原告並無系爭本票債
權,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
票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二、被告則以:訴外人蘇宸儀為原告之前夫,系爭本票係由蘇宸
儀交付被告,系爭本票縱非原告親簽,亦應係有授權蘇宸儀
簽名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本院判斷:
㈠、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
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
不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
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。本件被告持有系
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,業經系爭本票裁定確定在案,
被告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,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宗
核閱無訛。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主張權利,而原告否
認被告之本票債權,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
生爭執,如不訴請確認,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
危險,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即有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
益,合先敘明。
㈡、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
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在票據上簽名者,
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,惟票據債
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,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
前提,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闡釋甚詳。原告主
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,被告則以前詞置辯。經本院將原告
之簽名、蘇宸儀之簽名及指印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,經該
局製作111年12月2日調科貳字第11103354700號鑑定書,鑑
定結果系爭本票上「魏文翊」筆跡與蘇宸儀當庭書寫之「魏
文翊」筆跡相同,系爭本票上指紋亦與蘇宸儀當庭按捺之「
右拇指」指紋相同,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稽。被告復未能具
體指明上開鑑定報告有何錯謬違誤之情事,該鑑定結論自屬
可採。
㈢、至原告是否授權蘇宸儀簽發系爭本票,亦經證人蘇宸儀到庭
具結證稱:我經營海釣場,因疫情關係生意不好,我分別於
109年2月24日、109年4月20日向被告借款10萬元、20萬元,
各開了10萬元、20萬元的本票但我按月還了22萬元後,被告
卻說我還的都是利息,我覺得不合理,要求被告提出他用信
用卡借款的單據,雙方討論利息的部分,110年1月20日我要
交款給被告時,被告要求換票,因為我有誠意要解決事情,
所以才配合被告換票,於是變成3張各10萬元本票即系爭本
票,我簽完本票,被告要求我留下緊急聯絡的名字,我本來
要留我的股東,被告說要留我家人的名字,所以我才會留下
原告的名字,這件事情跟原告根本沒有關係,原告沒有授權
我代為開立本票,原告也沒有跟我共同經營等語明確(本院
卷第58-61頁)。被告雖以證人蘇宸儀已有社會經驗,不可
能誤以為本票上簽名是緊急聯絡人云云,然此不影響原告並
未授權蘇宸儀簽發票據之事實,被告就原告授權部分未能提
出證據以實其說,本院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。
㈣、綜上,系爭本票既非原告簽發,亦未授權蘇宸儀代為簽發,
原告即不負票據責任,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
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自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,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核於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
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
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 洪雅玲
附表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%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426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0年1月20日 100,000元 未載 110年1月20日 WG0000000 002 110年1月20日 100,000元 未載 110年1月20日 WG0000000 003 110年1月20日 100,000元 未載 110年1月20日 WG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