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潮補字第19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198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,3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