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潮補字第25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25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祝魁均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全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1,53
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 佳
111年度潮補字第25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祝魁均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全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1,53
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 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