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潮補字第32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326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訴訟代理人 程聖龍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1年度潮補字第326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訴訟代理人 程聖龍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