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潮補字第366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36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
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,35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000元,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,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