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潮補字第60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60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黃頌仁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,042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1年度潮補字第60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黃頌仁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,042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