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潮補字第775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775號
原 告 李柏納
一、原告因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莉玲即佳阿
吾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蘇莉玲即佳阿吾企業社等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450元,應繳裁
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1年度潮補字第775號
原 告 李柏納
一、原告因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莉玲即佳阿
吾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蘇莉玲即佳阿吾企業社等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450元,應繳裁
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