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潮補字第953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95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榮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83,334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㈡、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1年度潮補字第95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榮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83,334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㈡、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