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潮小字第35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潮小字第352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

李福興
被 告 江俊賢即江明得之繼承人

江俊良即江明得之繼承人

江依玲即江明得之繼承人

兼前列二人
法定代理人 李美玉即江明得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明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14,567元,及自97年10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20
%計算之利息,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%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明得遺產範圍
內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等之被繼承人江明得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
息,被告等為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核與所
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告經合法
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,
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
係,請求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明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
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
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