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2年度潮小字第45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小字第451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

黃楠傑
被 告 呂念慈 籍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弄0 號0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
0弄0號3樓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本件又係適用小
額訴訟程序,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
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
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