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簡字第205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簡字第20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張宸瑋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陳可芯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
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
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又以
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,免納審判費用,惟應以一
審為限,其上訴仍應繳納訴訟費用,此有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、
第1509號解釋可資參照。經查,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裁定移送民事庭
審理,經本院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,上訴人就敗訴
部分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新台幣(
下同)630,590元部分廢棄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78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2年度潮簡字第20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張宸瑋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陳可芯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
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
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又以
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,免納審判費用,惟應以一
審為限,其上訴仍應繳納訴訟費用,此有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、
第1509號解釋可資參照。經查,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裁定移送民事庭
審理,經本院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,上訴人就敗訴
部分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新台幣(
下同)630,590元部分廢棄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78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