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潮補字第66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669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林靖芩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維汝即夜宵來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9,
1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