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3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3號
上 訴 人 廖智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辰莘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(計算式:5萬
元×原告6人=30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3號
上 訴 人 廖智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辰莘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(計算式:5萬
元×原告6人=30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