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原簡字第5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原簡字第58號
原 告 劉侃侖 送達地址: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00○0號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被 告 邱迪暐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
日裁定,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起7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
,400元,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
書1份在卷可憑,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
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,則
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