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小字第262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小字第262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黃威翔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金真釵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小字第262號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小字第262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黃威翔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金真釵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小字第262號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