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小字第48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潮小字第486號
原 告 王雨隆
被 告 洪嘉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號),經本院刑事
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及自113年1月1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
交付前,以3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蔡○賢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案件,原告
車輛因此受有後尾門鈑金、右後輪胎上方鈑金、後尾門玻璃、右
側前、後車窗玻璃損壞之事實,核與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4號
刑事判決書內容相符,堪信為真。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
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原告主張其受有如主文所示金額之損害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
,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(刑事附帶
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)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
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
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
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,得
免為假執行。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原告並未繳納裁判
費,又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,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小字第486號
原 告 王雨隆
被 告 洪嘉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號),經本院刑事
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及自113年1月1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
交付前,以3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蔡○賢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案件,原告
車輛因此受有後尾門鈑金、右後輪胎上方鈑金、後尾門玻璃、右
側前、後車窗玻璃損壞之事實,核與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4號
刑事判決書內容相符,堪信為真。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
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原告主張其受有如主文所示金額之損害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
,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(刑事附帶
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)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
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
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
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,得
免為假執行。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原告並未繳納裁判
費,又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,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