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36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36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○綺 (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)

法定代理人 黃○濱 (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全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人黃○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2,524元,上訴
人黃○濱之上訴利益金額為247,355元,二人合計609,879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9,9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7日內如數補繳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上訴。至於上訴人黃○濱上訴聲明擴張請求金額為331
,171元,尚未經第二審法院准許為訴之追加之請求醫藥費100元
、機車毀損損失7,148元部分,自應待第二審法院是否准許為訴
之追加後,再由第二審法院命上訴人繳納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,
併予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