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113年度潮簡字第537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潮簡字第537號
原 告 丁雅祖
訴訟代理人 姚糧鈿
被 告 丁采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6,500元,及自113年5月3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5,400元由被告負擔3,094元,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
交付前,以286,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為姊妹關係,被告前向原告借款,原告乃分
別於110年3月19日、110年4月8日轉帳20萬元、30萬元至被
告帳戶(下稱系爭20萬元、系爭30萬元),詎被告屢經催討
均置之不理,為此爰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
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
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20萬元原告是要給我,系爭30萬元是借款,
原告先前長期陸續向我借款,用來清償卡債、買手機、做牙
齒、贖金子、買手鐲等,也拿走我的合會金30萬元,另長期
居住在我購買的房屋內,原告欠我的錢更多,我要主張抵銷
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
  原告前於110年3月19日、110年4月8日分別轉帳20萬元、30
萬元至被告帳戶,被告迄今並未返還等節,為兩造所不爭。
四、法院之判斷
㈠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
又主張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之當事人,對於清償之事實,應負
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意旨參照
)。本件原告主張系爭20萬元、系爭30萬元均係借款,被告
則以前詞置辯。經查:
 ⒈被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兩造LINE對話截圖,真實性為原告所
不爭執,其中如附表一編號8甚至業已自承係被告幫原告繳
卡費20(由前後文脈絡以觀,此處之「20」應係指20萬元)
,編號9亦表示以20萬元抵償積欠被告之債務,顯然原告轉
帳系爭20萬元給被告,係基於清償債務之目的,則被告抗辯
系爭20萬元並非借款,即非無據。
 ⒉原告雖以:91年時我發生卡債危機,當時以被告名義申請父
親的喪葬補助款,但是喪葬費用由全部姊妹共同分擔,處理
完後結餘13萬元,全部姊妹都同意協助我清償卡債,當時欠
款總額共30幾萬,扣掉13萬後剩下的20幾萬是我自行分期清
償的,每月銀行還5千,有時候只有3千,分5年至96年還清
等語(本院卷第96、420頁)否認其如附表一編號8之發言內
容,惟原告就此無法提出任何證據可資證明。原告甚至於本
院表示:附表一編號9「我欠你的都在那我要給你的200,000
裡面」沒有任何意思,因為我欠他的都還清了等語(本院卷
第97頁)。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LINE之對話內容,為兩造
間就彼此多年來的金錢往來進行清算及協調之過程,原告於
過程中並未全盤否認積欠被告債務,屢次表示僅要求被告返
還30萬元借款,甚至願意扣除被告預付之借款利息並負擔部
分之寵物醫療費用,堪信該對話內容並非臨訟虛捏,與原告
於訴訟中之陳述相較,顯然可信性更高。而積欠卡債者,絕
大部分會同時積欠多家銀行、多張信用卡(或現金卡)款項
,直至銀行請求還款,債務人不得不與銀行協商還款前,多
數債務人會持續部分還款,此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。
則原告是否除以喪葬結餘款清償銀行欠款外,別無其他陸續
向被告借款清償卡債之紀錄,實非無疑。是原告積欠卡債之
總金額究竟若干,歷來如何清償,均難僅憑原告之詞遽為認
定。況且縱依原告主張,以喪葬補助款清償部分卡債後,自
行分期清償之卡債總金額為20「幾」萬元,以原告所稱身陷
卡債之時期,當時信用卡費遲延利息多接近年息20%,即使
以最低金額20萬元計算,如每月還款5千元毫無短少遲延,
亦難以用5年期間全部清償(如附表二所示)。本院自難僅
憑原告前開言詞,即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斷,而認其於LINE對
話之內容與事實不符。是被告抗辯系爭20萬元並非借款,應
屬有據,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0萬元,即無理由。
㈡、系爭30萬元部分
 ⒈如附表一編號9、13所示,於被告提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原
告積欠款項後,原告表示被告可於30萬元內扣掉15,000元(
包含利息1,500元及寵物醫療費分擔合計15,000元),堪認
業就前列債務予以承認,並同意於系爭30萬元之債權發生抵
銷效力。原告嗣後於訴訟中雖以:那是被告的貓,關我什麼
事,我其實不願意等語置辯,惟此係原告內心動機問題,就
其承認並同意抵銷之意思表示效力並無影響。又原告係以返
還預付利息1,500元與分擔總務醫療費用合計15,000元為其
意思表示內容,然系爭30萬元至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時,
已逾被告所抗辯之清償期(113年4月12日),則借款利息1,
500元部分應認無庸返還,是被告就13,500元(15,000元-1,
500元=13,500元)所為之抵銷抗辯,為有理由。
 ⒉至被告其餘抵銷抗辯部分,其中金子、會錢、做牙齒、買手
鐲、買手機均為原告所否認(附表一編號17部分承認金額不
明確,尚難採認),被告就此部分未能提出證據以資證明,
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。
 ⒊另被告抗辯原告居住在被告購買之房屋內,積欠被告水電費1
22,000元、房租1,263,000元云云,惟被告於本院業已自承
:我們原本約定原告以5,000元承租我房屋內之大套房,包
水電,其中3千元係由原告代為支付我要給母親的孝親費,
另外1,800元支付車位費用,剩下200元原告會支付家用的小
東西費用,無須另外實際支付租金給我。原告有付約定的費
用,如果沒有付,我媽就會打來罵人等語(本院卷第97-98
、421頁)。則兩造既以口頭約定如此之租賃條件,原告亦
已依約支付,被告再以市價租金行情抗辯原告積欠租金、水
電費云云,即無所據。
㈢、末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
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;給付無確定期限
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
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
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、第229條第
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係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,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
如主文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五、據上論結,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86,500元及自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,為有理由,逾此範圍則無所據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核於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七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
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
應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,
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
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
,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之諭知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
5,400元,爰依兩造勝敗比例命分別負擔,並自判決確定翌
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附此敘明。
八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,部分無理由,爰判決如
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
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
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 林語柔 
附表一
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2年10月6日前某日 原告 我有欠你什麼你全部都列出來啊 2 被告 卡費20萬 金子十多萬 一個會至少15萬 牙齒5萬 手鐲5萬 手機3-4萬 平安藥費3-1.5萬(後略) 3 原告 我欠你的錢住竹圍分期還你的,你問過我3次了,我確實還清了,20萬是我自己給你,麻煩30萬還我,謝謝 4 被告 分期還的是球球的醫藥費,你搞錯了!之前一直不願意跟你123算清楚,你不認我也只能算了,要錢,等我房子賣了,現在沒有 5 112年10月6日 被告 30萬期限是到明年4月12號,請問是提前給付嗎?麻煩結算一下我預付的利息跟你要支援多少平安的醫療費,餘額要轉多少過去?麻煩請給我富邦帳號,不然跨行轉帳要很多次,手續費累積起來很高。 6 原告 我要轉給你多少利息,你直接跟我講,我直接先把利息轉給你,你就直接30(後截斷) 7 我只記得我欠你80,000 8 112年10月7日 原告 是你幫我繳卡費20,剩下10幾萬我分5年繳清,謝謝,麻煩直接清,謝謝!感謝你在我困難時幫我很多感謝你,兩清之後也不會往來,祝你事業成功 9 不詳日期 原告 我欠你的都在那我要給你的200,000裡面因為我知道,所以你跟我借的300,000麻煩你300,000還我利息1500包含醫療費你可以扣掉15,000你轉285,000給我 10 因為我知道我有欠你,所以我才跟你講我會給你200,000都包含在裡面 11 你當初給我1500的利息,我直接1500轉還給你 12 被告 醫療費要付幾萬 13 原告 平安的醫療費加上利息1500我最多轉15,000給你,剩下的我沒辦法 14 被告 當初不是說要付三萬 15 原告 就算之前我有欠你的錢,我給你的200,000也夠了 16 說真的,我給你那200,000包括這30,000裡面也夠了吧 17 我有欠你的錢又拿走李詠緗要給你的錢,了不起加起來也不會超過80,000,我答應說要給你200,000也夠扣了吧
附表二
本金20萬元 本利和 餘額 第一年 (20萬×120%)-(5千×12月) 18萬元 第二年 (18萬×120%)-(5千×12月) 156,000元 第三年 (156,000元×120%)-(5千×12月) 127,200元 第四年 (127,200元×120%)-(5千×12月) 92,640元 第五年 (92,640元×120%)-(5千×12月) 51,16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