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653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653號
上 訴 人 鍾光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秋江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113年度潮簡字第653號
上 訴 人 鍾光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秋江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