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簡字第83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832號
原 告 張輝華


被 告 卓雪珍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
裁定,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而該裁定
已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予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
參,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參諸上揭規定,本件原告
起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