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844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844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胡春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潮簡字第844號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
)820,3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