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簡字第89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891號
上 訴 人 王彥琪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秀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
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