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潮補字第106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063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

被 告 余崇瑞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
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
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
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
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41,35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則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,402元
(41,353+22,049=63,402。利息之計算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
五入,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民國113年7月1日之前一
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
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1,353元 1 利息 41,353元 102年11月1日 113年6月30日 (10+243/366) 5% 22,049.28元 小計 22,049.28元 合計 63,40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