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07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071號
聲 請 人 王崇德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5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9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