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10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01號
原 告 呂英誌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0,
0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