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106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06號
原 告 胡詩銀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立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
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
。經查,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
113年度附民字第622號),因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3年
度金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,嗣經原告聲請後移
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徵收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2,011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