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28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8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欹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
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
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以
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83,494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經計算至原告起訴日(即電子遞狀日)前一日即113年8
月29日止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3,616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起訖 週年利率 利息額 1 56,511元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(計算至113年8月29日) 13.75% 85 2 3,145元 15% 5元 3 19,419元 14.88% 32 合計 83,494元+(85元+5元+32元)=83,61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