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等113年度潮補字第129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90號
原 告 莊臣
被 告 羅得位之繼承人
方信雄之繼承人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
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
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,定有明文。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經查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併請求補償金、違約金等
數項標的,其金額應合併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1,208元,扣除原告前繳納之
裁判費3,750元,尚應補繳47,4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
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
,並提出羅得位及方信雄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
之戶籍謄本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對於繳
納裁判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附表:
編號 請求事項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核定及計算式(單位:新臺幣)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(單位:新臺幣) 1 地號85及121所有權移轉登記 2,613,340元【計算式:請求移轉之面積(22,800/2+20,470)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82元/平方公尺=2,613,340元】 26,938元 2 補償金之金額 913,258元【計算式:(8年×31,870平方公尺×3元)+(31,870平方公尺×6×284/366)=913,258元】 (元以下四捨五入,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) 10,020元 3 違約金額 267,400元 2,870元 4 遲延利息金額 406,756元【計算式:121地號:(214,700×335/365×5%)+(214,700×29×5%)+(214,700×284/366×5%)=329,498元; 85地號:(62,700×33/365×5%)+(62,700×24×5%)+(62,700×284/366×5%)=77,956元 121地號金額為329,498元+85地號77,956元=407,454元】 (元以下四捨五入,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) 4,410元 5 地號76所有權移轉登記 337,020元【計算式:請求移轉之面積(4,110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82元/平方公尺=337,020元】 3,640元 6 補償金之金額 117,775元【計算式:(8年×4,110平方公尺×3元)+(4,110平方公尺×6×284/366)=117,775元】 (元以下四捨五入,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) 1,220元 7 違約金之金額 79,385元 1,000元 8 遲延利息金額 101,180元【計算式:76地號:(79,385×261/365×5%)+(79,385×24×5%)+(79,385×284/366×5%)=101,180元】 (元以下四捨五入,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) 1,110元 合計 51,20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