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113年度潮補字第129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91號
原 告 冠嘉電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芳鈺
被 告 林榮勝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林榮
勝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1,9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
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3年度潮補字第1291號
原 告 冠嘉電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芳鈺
被 告 林榮勝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林榮
勝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1,9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
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