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294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94號
原 告 唐曉旭
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
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