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307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07號
原 告 鍾志龍
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尤朝
正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2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
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