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308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08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麗美即康楊金裡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楊麗美即康楊金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,
894元(本金30,952元+起訴前已到期89,942元=120,894)之
利息,應繳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補字第1308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麗美即康楊金裡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楊麗美即康楊金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,
894元(本金30,952元+起訴前已到期89,942元=120,894)之
利息,應繳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