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30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0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
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
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
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,78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
則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4,164元(利
息之計算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,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
收狀日即民國113年7月30日之前一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
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38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5,784元 1 利息 38,396元 94年8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(10+13/366) 20% 77,064.76元 2 利息 38,396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7月29日 (8+333/366) 15% 51,315.31元 小計 128,380.07元 合計 174,16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