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31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10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吳玉秋即陳厚廷
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),惟
被告陳吳玉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:
㈠、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厚廷之遺產範圍內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1,305元,及自97年12月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12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
日即113年7月9日止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9,11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
尚應補繳6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
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310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吳玉秋即陳厚廷
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),惟
被告陳吳玉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:
㈠、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厚廷之遺產範圍內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1,305元,及自97年12月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12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
日即113年7月9日止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9,11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
尚應補繳6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
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