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338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38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泰峰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5,1
12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338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泰峰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5,1
12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