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36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67號
原 告 陳沛淳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
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:
㈠、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
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裁定移送前來。
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而經本院刑事
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,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
訟,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權
所得請求之賠償,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依法得免徵
裁判費;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車輛
維修費用31,5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繳納裁
判費1,000元。
㈡、請就請求項目中之交通費、看護費、術後營養品及租屋費用
部分,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證明及計算方式,並附具繕
本到院。
㈢、請以書狀釋明所支出「租屋費用」與被告侵權行為間具有何
種相當因果關係(即有此侵權行為,一般情形下通常均會發
生同樣損害結果)。
㈣、請提出「鋼板移除手術」之估價單或相關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367號
原 告 陳沛淳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
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:
㈠、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
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裁定移送前來。
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而經本院刑事
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,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
訟,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權
所得請求之賠償,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依法得免徵
裁判費;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車輛
維修費用31,5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繳納裁
判費1,000元。
㈡、請就請求項目中之交通費、看護費、術後營養品及租屋費用
部分,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證明及計算方式,並附具繕
本到院。
㈢、請以書狀釋明所支出「租屋費用」與被告侵權行為間具有何
種相當因果關係(即有此侵權行為,一般情形下通常均會發
生同樣損害結果)。
㈣、請提出「鋼板移除手術」之估價單或相關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