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38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81號
原 告 林德城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momo購物網)間
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依下列說
明補正:
㈠、按依本法所提之訴訟,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,消
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;但因重大過失
所致之損害,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,因過失所致
之損害,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。消費者保
護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揆諸前揭說明,消費者所為請求仍屬
損害賠償性質,請具狀陳明因被告行為有何重大過失而致生
何種損害,並就損害金額提出證據證明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