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39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90號
原 告 楊淳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致賢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
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:
㈠、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1號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6,000元,
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前來。
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而經本院刑事
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,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
訟,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權
所得請求之賠償,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依法得免徵
裁判費;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
維修費用4,0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繳納裁
判費1,000元。
㈡、陳報本件是否已受領強制險理賠?如有,則提出受領金額及
證明。
㈢、請就機車維修費用部分,提出相關單據證明,並附具繕本到
院。
㈣、請提出工作及薪資證明、請假及工資損失之相關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