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397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97號
原 告 李耕宇
被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永泰
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
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1,644元(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,599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
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,0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就利息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請求金額500萬元) 1 利息 500萬元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20日 (2/365) 6% 1,643.84元 小計 1,643.84元 合計 500萬1,64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