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39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98號
原 告 許明財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,0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