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423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423號
原 告 蔡綰倪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並提出被告李玉玲的
戶籍謄本(註明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補字第1423號
原 告 蔡綰倪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並提出被告李玉玲的
戶籍謄本(註明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