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529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529號
原 告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偉嘉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志民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許志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6,184元,應繳裁判費1,2
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補字第1529號
原 告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偉嘉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志民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許志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6,184元,應繳裁判費1,2
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