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532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53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
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
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97,65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則依
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9,501元(利息之
計算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,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
日即民國113年9月20日之前一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
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,652元 1 利息 88,376元 97年9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(15+359/366) 15% 211,848.86元 小計 211,848.86元 合計 309,501元
113年度潮補字第153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
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
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97,65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則依
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9,501元(利息之
計算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,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
日即民國113年9月20日之前一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
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,652元 1 利息 88,376元 97年9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(15+359/366) 15% 211,848.86元 小計 211,848.86元 合計 309,50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