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潮補字第78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781號
原 告 吳勝弼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勤發
特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
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,
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40,1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