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93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93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昭陽即蔡文正之
繼承人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78號),惟被
告蔡昭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正之遺產範圍內
向原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,890元,及自98年6月25日起
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,另自104年9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經計算至原告起
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13日止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,91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後,尚應補繳50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
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