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潮補字第974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974號
原 告 黃趙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尤朝
正即申翔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
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為新臺幣(下同)201萬6,493元(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,998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
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0,4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00萬元) 1 利息 160萬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5月21日 (56/365) 5% 1萬2,273.97元 2 利息 40萬元 113年3月6日 113年5月21日 (77/365) 5% 4,219.18元 小計 1萬6,493.15元 合計 201萬6,493元
113年度潮補字第974號
原 告 黃趙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尤朝
正即申翔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
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為新臺幣(下同)201萬6,493元(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,998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
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0,4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00萬元) 1 利息 160萬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5月21日 (56/365) 5% 1萬2,273.97元 2 利息 40萬元 113年3月6日 113年5月21日 (77/365) 5% 4,219.18元 小計 1萬6,493.15元 合計 201萬6,49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