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潮補字第98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989號
原 告 陳昱任


一、原告前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聲請對被告恆春海洋
養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
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
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
㈡、具狀陳明本件是否係基於借貸關係請求清償,並提出準備書
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