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原簡字第64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潮原簡字第64號
原 告 倪玉燕
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陳俊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3號
),本院於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23,326元,及自113年11月2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
犯意,於113年1月11日23時31分許、同年1月16日14時45分
許、同年1月21日23時59分許,先後侵入原告及訴外人簡愛
美位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○街00號2樓之共同居所,陸續以徒手
之方式,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,再將附表編號1-11
之物拿至不詳之私人工作室變賣,上列損失合計126,326元
,扣除被告給付之3,000元,請求123,326元,爰依民法侵權
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付123,326元,並聲明:㈠被告
應給付原告123,32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被告部分:對於原告的請求沒有意見,但現在在監,無力賠
償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㈠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上揭不法行為侵害其財產權共計126,326
元之事實,業經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
告犯竊盜罪確定,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,並經本院調取上
開刑事案件電子偵審卷宗查核屬實;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
實,亦不爭執,足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㈡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於前開時地竊取原
告價值為126,326元之事實,經認定如前,是被告上開所為
,當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,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,
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原告表示被告業已賠償3,000元
,現請求123,326元,被告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亦表示沒有
意見,其雖稱現在監無力清償,惟無力清償,顯非得持為拒
絕履行之由,是以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3,326元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㈢、末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
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
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
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應付
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
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,係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,且無確定期限,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日(113年10
月21日寄存於泰武分駐所,見本院附民卷第13頁)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併應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,請求如主文第1項
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
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
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免納裁判費用,
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。據此,原告提起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依法無需繳納裁
判費,另綜觀卷內資料,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爰
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
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
附表:
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金額(新臺幣) 1 黃金鍊條(參錢陸分肆厘) 1副 37,126元 2 三排頸鍊 1副 6,500元 3 瑪瑙菱型珠 1副 7,500元 4 排灣族女用琉璃珠單色長鏈 1副 1,200元 5 長銀鍊 2副 5,500元、7,800元 6 排灣族琉璃珠三股長鏈瑪瑙菱形珠 2副 7,800元、7,800元 7 排灣族女用琉璃珠三排頸鏈 1副 6,500元  8 排灣族女用琉璃珠長鍊 1副 5,000元  9 長銀鍊 1副 7,800元 10 排灣族女用長銀鍊 1副 4,800元 11 排灣族男用琉璃珠(長鏈吊飾鑲山豬牙及貝殼) 1副 18,000元 12 金色梅花花紋戒指(已發還) 1枚 3,000元